肉毒素

浙江首例!绍兴朱某某因私自销售肉毒素被判刑

近日,绍兴市诸暨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因私自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系全国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来我省首例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的刑事案件,也是第一起在案件办理中进行跨国司法协助的案件。
涉案肉毒素“漂洋过海”而来
被告人朱某某原是一美容机构的培训师,2021年,朱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身居国外的网友“小丸子”,“小丸子”向朱某某宣称,其手上有大量的韩国品牌A型肉毒素产品。
“这个肉毒素现在很赚钱,只要我们合作,几倍利润不在话下!”朱某某了解到,近期身边的学员对肉毒素的需求量特别大,若是“小丸子”所言不虚,那便可赚到一大笔钱,在几经商讨后,两人开始“合作”。
“小丸子”通过国际快递将各类韩国品牌A型肉毒素产品发货给朱某某,再由朱某某作为国内“发货方”,逐一寄售给买家。买家中既有“小丸子”的长期客户,也有朱某某的个人客户。“小丸子”每月支付朱某某工资5000元,其余盈利再协商分配。
短短几个月,朱某某便协助“小丸子”销售或个人销售肉毒素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涉案肉毒素在国外也未合法上市
好景不长,2022年3月,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了朱某某的违法行为,并在朱某某的住所查获韩国A型肉毒素产品3000余盒(瓶)。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肉毒素均为肉毒梭状芽胞杆菌毒素A型,均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同时,经韩国大检察厅国际合作专员办公室申请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调查后确定,涉案A型肉毒素产品在韩国未合法上市,故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被告人获刑1年,罚款10万!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美容、医药行业相关活动。
法官提示:
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切勿铤而走险,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诊疗活动,也不可私自购买销售违法产品;各位爱美人士也应谨慎选择美容机构,不可听信“宣传广告”中的夸大言辞,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丨小串

审核丨宅叔

来源丨诸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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